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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55.92万元!新洲首例污染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字号:    】        时间:2021-12-10      

   本网讯(通讯员:黄婷)近日,新洲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被告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同时判令赵某某赔偿因污染环境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5.92万元,用于开展替代修复。

  该案系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犯罪。2019年5月,赵某某受马某、王某某等人(均已判刑)雇请,管理位于安徽省太和县某村的一废铅蓄电池拆解提炼加工作坊,非法冶炼粗铅90余吨。2020年11月,赵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王某等人在新洲区双柳街某村一废弃厂房内利用废铅蓄电池拆解料非法冶炼粗铅谋利。2021年11月1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接到举报后到现场进行调查,查封、扣押了废铅蓄电池拆解料122.68吨、铅锭48.03吨及提炼设备。

  废弃铅酸电池拆解料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HW31含铅废物类别中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421-001-31项,属危险废物。经鉴定,赵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与环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因处置废铅电池,废弃物堆放在厂房周边,导致周边土壤铅含量增加,甚至个别点位达风险管控值53倍以上,造成土壤环境损害。办案检察官介绍

  中国地质大学评估认定赵某某的行为造成受污染土壤面积达780㎡,采用环境恢复成本法计算,基本恢复受损土壤生态功能成本为8.97万元,废铅蓄电池拆解料遗留危险废物处置费34.35万元,危险废物、铅锭运输、存放费用6.15万元调查评估鉴定费6.45万元,共计数额达55.92万元。

  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仅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还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该院立案后及时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遂于2021年6月24日向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某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共计55.92万元新洲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生态兴则文明兴。在办案过程中,新洲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推动生态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职责使命,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与为民服务的公益情怀,充分发挥检察合力,院公益诉讼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高效联动,做到相关证据同时掌握、案件办理相互配合,确保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同时,新洲区院在办案中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在起诉后,多次同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法院等部门座谈沟通,就危险废物处置、环境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研讨,为实现办案最佳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