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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诉”不能“了之”——新洲区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召开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座谈会

【字号:    】        时间:2023-09-14      

  本网讯(通讯员:黄婷)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和省院《关于强化检察一体化履职全面深化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的沟通衔接机制,提升行政检察监督效能,近日,新洲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动联系新洲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召开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座谈会。新洲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罗顺喜、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周小红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新洲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周小红介绍了最高检和省院相关文件精神,双方相互通报了近年来行刑向衔接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就案件移送流程等工作重点进行了详细探讨,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交换了意见建议,明确了行刑反向衔接监督案件移送的具体细节,确定了专门的联络人员。

  新洲区检察院现场就近期办理的五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向区农业农村局送达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区农业农村局对相关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回复检察机关。新洲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罗顺喜表示将尽快按照《检察意见书》的内容做好调查核实工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推进并有效解决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确保违法者受到应受的处罚,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据悉,新洲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自探索推进行刑向衔接工作机制以来,依法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6份,有效推动了对相关案件中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下一步,新洲区检察院将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健全完善行刑向衔接工作机制,强化内外联动凝聚行刑共治合力持续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切实提高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效,强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做好不起诉工作的“后半篇文章”。

  知识拓展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这一规定即是从中央层面对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加以明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