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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宏迁等1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字号:    】        时间:2020-11-23      

  本网讯(通讯员继强)近日,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宏迁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一审宣判。新洲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等对陶宏迁等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前后,被告人陶宏迁纠集、网罗被告人陶宏卫、陶利华、陶锦华、陶全全、陶宏斌等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活动,在新洲某街镇形成了一定恶名。为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2008年,陶宏迁以成立所在村公司参与开发为名,动员村民代表入股,注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但在公司实际运营中,陶宏迁独自掌控该公司,并安排涉黑性质组织成员担任公司关键岗位职务,严重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陶宏迁不断扩充组织成员,最终形成了以陶宏迁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陶宏卫、陶利华、陶锦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陶全全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周发育、陶雄等为一般参加者,人数较多、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攫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陶宏迁及其成员为了组织利益,4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人民币29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4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和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强迫交易金额达1033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91万余元,情节严重;组织、策划实施持械聚众斗殴,致2人轻微伤;2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组织成立前陶宏迁还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重型)、1人轻伤;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公诉机关认为,该组织常年盘踞在新洲区某村及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该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和全案的证据,综合各被告人依法从重、从轻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日前,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判决首犯陶宏迁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另十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罚,以被告人陶宏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办理过程中,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门办案组,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选派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严格规范证据提取、审查标准,发现和移送相关线索8条,发出检察建议3份,列出补充侦查提纲153条,补充卷宗34册,形成了530余页、51万余字的审查报告和48页的起诉书;积极开展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工作,14名被告人全部自愿认罪认罚;认真做好庭前会议准备工作,制定庭前会议预案,为庭审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庭审中,对14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有力指控,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