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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8人涉黑案宣判 主犯获刑20年

【字号:    】        时间:2019-12-17      

  

    本网讯(通讯员继强)1216日,由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惠武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惠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9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团伙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对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所得全部资产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武汉市新洲区首例涉黑案件

  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2年起,王惠武无视国法,纠集、网罗张新提、王惠桥、王飞人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地区有组织地以各种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逞强斗狠,横行乡里,犯罪组织初具规模。为进一步攫取经济利益,王惠武成立武汉新港杨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依托,形成以王惠武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稳固、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以后,王惠武开始向农村基层组织渗透,长期把持农村基层组织,破坏农村基层政治生态。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王惠武的组织、领导下,以合法公司的外衣建立了犯罪组织和经济实体相互渗透、融合发展的模式,通过直接敲诈钱财、强卖高价原材料和强揽工程等手段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利用组织势力形成的名气和资源在外承接工程。同时,王惠武还斥资以社会福利机构的名义兴建老年公寓,用作组织活动场所,进一步壮大组织经济实力。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12起,共造成11人受伤,毁损财物价值3000余元,敲诈勒索财物12万余元,强迫交易数额25万余元,非法占用农用地161.73亩,造成45.42亩耕地严重破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为非作恶,影响恶劣

  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中,在区扫办的统一安排部署下,与区公安分局、区人民配合联动,形成快侦、快捕、快诉合力,确保不凑不漏,将该案办成铁案。该院检察长高度重视,靠前指挥,直接参办。办案检察官在案件侦查阶段就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专班干警加班加点全力开展审查案件工作,共审阅案卷材料100余卷,增加认定多笔犯罪事实。在天的庭审过程中,公诉团队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事实和证据,对该案的危害性进行充分揭露,有力地指控犯罪,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庭审中此案的公开宣判,不仅彰显了政法机关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信心和决心,而且有效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影响力和震慑力。下一步,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区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