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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问津讲坛”新年第一讲开讲啦

【字号:    】        时间:2021-02-10      

  2月8日,新洲区检察院举办了新年第一期“问津讲坛”。此次“问津讲坛”以聚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为主要内容,旨在更好贯彻落实全省检察长会议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升监督办案能力”精神,探索该院建立和完善青年干警案例研讨制度,不断促进青年人才能力培养,提升青年干警专业化水平。活动吸引了该院部分员额检察官、市级人才库青年人才、业务骨干和青年干警等20余人参加研讨。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匡正出席,部分院领导、检委会委员以及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活动。


  讲坛由该院青工委秘书长、团支部书记谢文慧主持,她首先介绍了开展新年“问津讲坛”第一讲的背景和主题。说明了此次讲坛要达成的目的。

  “自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以来,一系列在行动中查获的犯罪案件井喷式的移送到我们检察机关,有些犯罪涉及到许多新型罪名,其中就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理解各不相同,且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案件处理起来争议较大……”该院第二检察部青年检察官苏博文作为此次“问津讲坛”主讲人,他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主题,对所经办的两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宣讲。

  苏博文表示,这两起案件是2020年以来,我院受理的众多该类案件中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另一起是“帮助他人将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银行卡内资金取现”的行为。“这也是我们基层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最多的犯罪情形”苏博文介绍说“信息网络犯罪是一种网络化、产业链形式的新型犯罪,这种犯罪的上游犯罪往往涉及面广、手法专业、账户众多、资金流转复杂,基层公安机关难以查实,取证十分困难,而送到检察机关的案件的涉嫌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此类犯罪的最末端的帮助犯……”。

  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明知”,上游犯罪是否必须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苏博文结合自己所办理的案例,对照相关法律条款向大家宣讲后,提出了对该类罪的认定和理解适用的难点问题。

  问题一经提出,大家争相发言,各抒己见。

  “学院派”代表李墨园虽然从事的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但刑事检察的条条款款也是手到擒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了推定明知的七种情形,除此之外不应当再做扩大解释。

  踊跃发言的肖思城是试用期满刚转正的青年干警,有理有据地表达着自己的观点:“虽然《解释》第11条规定了主观明知推定的七种情形,但其中第七款‘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明显是兜底条款,给了公诉人一定自由裁量的权力

  非法律专业出身的第二检察部青年干警方磊,平时“不声不响”,此时却从“断卡”行动的时代背景徐徐道来,分析了打击利用“两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从容不迫的讲述让大家纷纷点赞。

  青年干警魏凤丽认为作为刑检人,判定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建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司法理念,要有“出罪思维”,要在结合案情的基础上着眼于法律条款。在审查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出借”“出租”“出卖”自己银行卡是否构成犯罪的认知,是否构成犯罪故意,或认定其有很大的主观恶意,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更加慎重。

  大家边说边记、边翻法条、边提出新的问题,将话题一步步引向深入,有的观点一致,相互补充,有的观点不同,又相互驳论,整个研讨现场气氛十分热烈,匡正检察长针对大家发表的观点、提出的问题,不时的加入进来同大家一同探讨,发表自己对该罪名的理解和认识。

  不知不觉中,下午近3个小时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大家还意犹未尽。


新洲区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匡正

  最后,匡正检察长对本次“问津讲坛”的案例研讨活动做了总结发言,对青年干警们的积极发言、踊跃表现予以了肯定,鼓励青年干警们在平常的办案工作中,多做像今天这样的思考,多组织像今天这样的研讨,让大家在研讨中发现问题、争论问题、解决问题,共同进步。

  据悉,“问津讲坛”是该院重点打造的青年学习阵地,是青年干警能力提升工程的重要抓手,两年来“讲坛”已持续开展了十余期活动,下一步,该院将以贯彻落实省市检察长会议精神为契机,以新检“问津讲坛”为平台,突出提高检察业务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典型案例研讨和交流并形成机制,以此推进专业能力建设,提升青年干警业务能力,培树青年干警骨干人才,不断提升监督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