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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工作报告

【字号:    】        时间:2019-09-23      

 

2018年12月27日在武汉市新洲区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8年工作回顾

2018年,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区委决策部署和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年来,我们从严从实抓好保安全护稳定工作,促进平安新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彰显。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585人,提起公诉815人,同比分别上升17.7%和28.1%。坚决惩治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批捕“黄赌毒”等犯罪144人、起诉153人,批捕“两抢一盗” ①等多发性侵财犯罪96人、起诉108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提升。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批捕涉黑涉恶案件4件35人、起诉3件22人。依法打掉了分别以王惠武、何育军为首垄断工程、砂石料供应的两个涉黑团伙,以朱亮为首的涉恶团伙,追捕了原向前涉黑案漏犯向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初步成效。

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健全“捕、诉、监、防、护”一体化工作模式,与调解网签订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合作协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18人次,开展社会调查12次,附条件不起诉2人。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开展专题法治教育20场次。与紫薇都市田园合作建立“阳光成长”法制教育基地,武汉及周边黄冈、孝感等地区20余万中小学生受到教育。联合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建立校园暴力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排查、调查、处理。我院“阳光成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荣获“武汉市巾帼文明岗”称号,《关于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检察建议》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检察建议。

积极参与“法治新洲”建设。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认真学习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全面开展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检察官以案释法,结合办案在全区开展普法宣传30余场次,在市院组织的“以案释法优秀说理法律文书”评选中,我院2份法律文书获奖。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健全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矛盾化解制度,妥善处理群众信访265件。把司法救助与精准脱贫结合起来,对生活确有困难的10名刑事被害人(贫困户5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6.6万元,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二、围绕大局履职尽责,积极服务新洲高质量发展

一年来,我们坚持以“三大攻坚战”为重点,立足职能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坚决防范经济金融风险。严厉惩治经济金融领域犯罪,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13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2人、金融诈骗犯罪5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5人。坚决打击采取虚假交易方式使用POS机刷信用卡套现类犯罪,针对在案件处理上认识不一致的情况,检察长高度重视,亲自参与办案,指导统一办案标准,列席审委会,与法院达成共识,共批捕此类案件3件6人、起诉4件6人,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坚持把依法办案与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相结合,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与公安机关联合在区内集中整治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有力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持续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活动,打出惩治、监督、保护“组合拳”,批捕盗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13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1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督促滥伐林木案当事人邱某等人补植复绿、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事人王某投放成鱼、鱼苗,修复生态环境;针对区内某水库周边养殖厂直排粪便、污水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关停养殖厂、向水库内投放花白鲢、放养滤食性生物,对入库沟渠进行清淤,有效防止了该水库水体污染

依法维护民生民利。与区卫计委、区公安分局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黑诊所”12家。健全完善与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督促区人社局向区公安分局移送案件6件6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精准扶贫工作,将精准扶贫与政法干警进社区活动相结合,与辛冲街5个村175户贫困户开展结对精准帮扶,提供法律服务和扶贫政策咨询,投入资金20余万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强化诉讼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一年来,我们牢牢把握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聚焦监督主责主业,诉讼监督工作全面发展。

做好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全面落实省监察委与省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选好配强办案力量,实行捕诉一体,细化完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机制。受理区监察委移送案件6件6人,向法院提起公诉3件3人,继续为反腐败大局贡献检察力量。

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坚决纠正有罪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3件,其中监督立案的李少东盗窃、抢劫一案,李少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健全“两法衔接”机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追加逮捕79人,追加起诉66人,追诉漏罪72起;继续深化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我院“定点+巡查”工作模式及做法,在全市检察机关进行了经验交流。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把握抗诉标准,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件,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3件。王回望寻衅滋事案,一审对其在北京等地非法上访的犯罪事实未作认定,我院从证据采信角度、社会危害程度提出抗诉理由,二审法院予以采信并依法改判。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开展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专项活动,61名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审查71人;持续推进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推动127件财产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助力法院化解“执行难”;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监督纠正脱管漏管2人、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人,督促公安交管部门吊销63名因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在社区服刑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审查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申请监督案件31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建议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2件,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件,纠正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违法1件;对法院裁判正确的26件申请监督案件,耐心开展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裁判权威。

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立案查办公益诉讼案件27件,履行诉前程序21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深入开展“共抓长江大保护、促进绿色新发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发现涉及长江水资源、破坏湿地、污染水库等生态保护领域线索13件,并向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对王某在举水河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我院全部诉讼请求;在办理涨渡湖湿地水体污染案过程中,通过与负有清理保护职责的四家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达成共识,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将水面上的芡实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形成了对涨渡湖水体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对走访调查中发现的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店、餐饮集聚地三防设施不全、消毒设施缺失等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认真开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全面梳理了区内烈士陵园、纪念碑、烈士墓等线索,对区内17处纪念设施逐一走访,针对发现的未按规定对外开放、占用英烈保护设施等问题,通过履行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清理,建立了长期跟踪、完整保护机制。

四、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切实增强检察发展动力

一年来,我们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各项改革举措落实,检察活力不断增强。

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继续深化员额制改革,员额检察官全部配置在办案一线,实行员额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两种办案组织,落实权力清单,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决定、承担责任。建立领导干部办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5名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299件,占全院检察官平均办案数的57 %。坚持放权不放任,全面开展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司法办案,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97份,评查案件471件,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诉前引导,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提前介入侦查案件90件,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4件。强化审前监督,严防冤假错案,纠正侦查活动违法77件,排除非法证据168份,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准逮捕7。强化庭审指控,通过庭前会议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推动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11人次。通过改革,检察人员的证据裁判意识明显增强,案件办理程序进一步规范,庭审实质化不断推进。

圆满完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全面落实权利告知和值班律师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共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537件,占全部提起公诉案件的81%,提出量刑建议523件,精准量刑比例达到70%。成立轻罪案件办理组,对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实行集中提讯、起诉、开庭,推动案件办理全程提速,该类案件的平均办案周期由过去平均15天缩短至6天,实现了“繁案精办”、“简案快办”。

五、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履职能力水平

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执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检。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结合庆祝改革开放和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深入开展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积极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强化执纪问责,坚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检务督察通报各类苗头性问题39人次,对12名干警进行了提醒警示,对3名干警进行了批评教育,对2名干警进行了诫勉谈话,全院干警的政治意识明显提升,担当意识显著增强,干事创业氛围日益浓厚。

着力加强干警素能建设。以职业化、专业化为方向,统筹开展分类分岗素能培训,组织干警参加各类专题培训150余人次。不断拓展培养锻炼途径,搭建“道德讲堂”、“阅读分享”、“讲法律小故事”、“每月一学”、“每月一案”等平台,全面提升干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继续推行青年干警业务导师制,一批青年干警快速成长。积极参加各类实战化业务竞赛,1名干警在全市检察机关新媒体应用及舆论引导实训竞赛中获全能一等奖,1名干警在全省首届公诉业务标兵竞赛中闯入决赛。全年有5件案件、法律文书被上级院评为精品案件和优秀法律文书,45人次受到区级以上表彰。

不断夯实检察发展根基。坚持文化育检,依托问津文化,打造融合检察属性和地域特色的文化墙、文化走廊和功能室,充分发挥文化的导向、凝聚、激励、约束等功能,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干警文明素养,着力打造问津检察文化品牌。强化科技支撑,深入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安装“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软件,推进智能语音技术在办案中应用,完成智慧检委会会议室建设,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一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落实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全面梳理人大代表审议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整改落实。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办案质量检查、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法律监督等工作,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和调研,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广泛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深化检务公开,举办“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公开审查案件等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社会各界代表走进检察机关,监督检察工作,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公正行使。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区委正确领导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服务和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司法需求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衔接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检察队伍的纪律作风和素质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9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心中装着人民,检察事业才能生机勃勃;身心融入大局,检察工作才能行稳致远。2019年,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更加精准服务发展大局,更大力度强化法律监督,更深层次推进司法改革,更严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在新时代中体现新担当、在新征程中作出新贡献。

一是讲政治,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上展现新定力。持续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的学习,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对检察工作重要部署、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进一步发挥院党组领导核心和支部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确保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

二是顾大局,在推动新洲高质量发展上展现新担当。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在全区发展大局中谋划,立足检察职能,提供检察供给。依法打击涉枪爆、黄赌毒、盗抢骗等各类刑事犯罪,以“破网打伞”为重点,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坚决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强化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积极参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违法犯罪的打击和监督力度,深入开展服务民营经济专项工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全区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谋发展,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上展现新作为。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针对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全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促进依法行政。不断强化民生检察工作,加大对农民工、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统一,依法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坚决打击非法信访。全面强化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重自强,在夯实检察工作根基上展现新面貌。深化检察文化建设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认真做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精装修”,积极推进“捕诉一体”下的内设机构改革,加快推进“智慧检务”建设,不断增强检察工作发展动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永远在路上,深入开展“正风肃纪、争做好干警”活动,强化执纪问责,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素能。进一步增强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作用,虚心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各位代表,百舸争流千帆竞,蓄势扬帆破浪行。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更加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聚焦职责使命,奋力担当作为,谱写新洲检察事业新篇章,为“四个新洲”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注释:

①两抢一盗:是指抢劫、抢夺、盗窃等三类多发性侵财案件。

②涉黑涉恶案件: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势力犯罪案件其中涉黑案件主要涉及三类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恶案件主要涉九类犯罪,即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③社会调查: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由特定的调查主体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制作书面调查报告,以查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为司法机关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式方法提供参考依据。

④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期限内设定条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决定对其不起诉或者起诉的制度。

⑤司法救助:按照2016年8月30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法通过诉讼获得应有赔偿,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应当采取辅助性救济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七类具体情予以救助。

⑥“两法衔接”机制: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指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核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将涉嫌犯罪案件从一般违法案件中分离出来,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及时接收、处理,形成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打击合力的办案协同机制。

⑦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的团体,依据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⑧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履行的前置性程序是作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之前的程序而存在,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履行的告知、督促程序。主要包括案件线索来源、受理、调查取证、审查、督促告知程序、诉前检察建议等环节。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重在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履职、告知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重在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经过诉前程序,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设置诉前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发挥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

⑨员额制改革:即将检察院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根据检察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案件数等确定检察官数量,对检察官在编制限额内(政法专项编制的39%)实行员额管理。

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指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和公诉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节约诉讼资源,确保侦查、公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 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该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全国十八个城市(含武汉)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并施行,把此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同时新增值班律师制度,确保认罪认罚公正进行,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而且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是法庭作出量刑裁判的一种建议性参考意见。

捕诉一体: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