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现场
会议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批准逮捕举行了公开听证。
会上,被害人、辩护人及其公安办案民警均发表了意见,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不批准逮捕决定。新洲区院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真悔罪,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行为社会危险性不大,建议可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无逮捕必要决定。
“审查逮捕案件的公开听证,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听取群众意见,强化检务公开,促进阳光执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公开听证让我感受到了检察机关执法过程的公正,体会到了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和方便当事人表达诉求的人文关怀……”人民监督员余明春感慨地说。
据了解,这是新洲区院首次试行召开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会。该院对审查逮捕案件探索试行公开听证制度,主要是对于辖区内发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4条、第488条之规定的情形的案件,在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前,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进行陈述和辩论,广泛听取当事各方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同时,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利,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